台灣首府大學校園規劃委員會設置要點
93.9.15.行政會議通過
第一條 為提昇本校新建及原有設施之維修、改善、增建等工程之整體規劃效益 及工程品質,特依大學法第十三條規定,設置本校校園規劃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委員會)。
第二條 本委員會以十三至十五人為原則,由校長擔任召集人,其餘委員由副校長、主任秘書、教務長、學務長、研發長、總務長、休閒設施規劃與管理學系系主任、體育室主任
、學生會會長及有關教職員二人共同組成,總務長兼執行秘書。
第三條 凡重大案件得再聘請學者專家參與研議,並依規定發給車馬費或研究費。
第四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為審議本校校園內新建、增建及重大之維修、改善,包括建築、土木、水電、植栽工程及固定或經常擺設裝置之器材或設施等。
第五條 本委員會之各項決議,除應簽報校長核定外,並得提報行政會議報告。
第六條 本委員會成員均為無給職,惟辦理本委員會各項業務時,所需經費得由 本校預算支應。
第七條 本要點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。
第八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,簽陳校長核定實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