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目的
1.支票開發及轉帳作業的目的為簽發支票以支付各項應付款項。
2.應付票據轉帳處理作業的目的為確保已簽發應付票據之付款作業。
二、依據
1.支票開發及轉帳作業規範依據會計室支出傳票及實際需要而制定之。
2.應付票據轉帳處理作業以銀行取款憑條之彙總金額為依據。
三、說明
(一)一般原則
1.支票開發及轉帳作業
(1)依會計室開具之支出傳票,以銀行支票辦理支付作業。
(2)支付款額應一律簽發抬頭、劃線及禁止背書轉讓支票。支票經出納、會計主任、校長及台灣首府大學校印蓋章後,始生效力。
(3)每筆支出在簽發支票後,應檢驗其金額正確性。
(4)所有支票均應按序編號,且唯有經授權簽核支票之人員方可接觸支票。
2.應付票據轉帳處理作業
(1)每日將簽發之支票資料,登錄於「支票登記簿」(附件一)並於電腦中建立「支票到期轉帳明細」(附件二)。
(2)根據支票到期轉帳明細之彙總金額,填寫「支票存款送款簿」(附件三)至銀行轉帳。
(二)注意事項
(1)應付票據轉帳處理作業目前現有供簽發支票之銀行別有:
· 華銀-麻豆分行
· 一銀-麻豆分行
(2)目前以一銀-麻豆分行為主要簽發支票。
(3)依會計室開具之支出傳票,出納組開立支票及銀行取款憑條。
(4)簽發支票應按順號及開票日期,以不易擦拭或褪色之書寫工具書寫,並將支票之號碼、日期、帳號註記於「支票登記簿」上。
(5)支票的大小寫金額應相符,均不得塗改,應用中文大寫,數字末尾應加一「整」字,其他要項的記載如有更改時,應在更改處加蓋原留印鑑。
(6)受款人欄應記載受款人姓名,或依受款人開立合法憑證如統一發票或收據上書寫之受款人全銜,不得簡寫。
(7)支票不能污損、摺皺或破損。
(8)簽發支票的印鑑,應清晰可辨,俾便兌領時核對。
(9)簽發支票時應注意銀行存款之餘額以免退票。
(10)同一支出傳票支付金額總數,須與所開立之各支票金額總額相符
(11)同一支出傳票若需簽發一張以上之支票,則以簽發「一銀-麻豆分行」之支票。
四、作業流程圖
流程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