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個資公開保護作業

 

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章第十七條
機關應將下列事項公開於電腦網站,或以其他適當方式供公眾查閱;其有變更者,亦同:

  1. 個人資料檔案名稱。
  2. 保有機關名稱及聯絡方式。
  3. 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依據及特定目的。
  4. 個人資料之類別。